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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中,我们经常发现:诊所申请备案登记的诊疗科目是西医内科,同时,却使用中医内科医师在从事中医内科执业,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医内科诊所开展中医诊疗服务,理所当然的是超范围执业,应依法予以处罚。
但是,在鼓励社会办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的大背景下,诊所备案登记时,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能否为诊所登记备案多个诊疗科目呢?
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国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等《关于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等文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诊所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进一步确立了诊所作为公立医疗机构补充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重要地位,诊所是医疗机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法律法规对诊所登记多个诊疗科目无禁止性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指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现行《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修订版)只对诊所的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制度等作了规定,而未对诊疗科目设置进行明确。《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提高了执业医师门槛(由5年执业医师提高为中级执业医师),并明确诊所是不设床位(产床),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因此,认为诊所是医疗机构的最小单元,《诊所基本标准》是执业登记、许可(备案)、校验的最低要求,国家对诊疗科目的设置没有限制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诊所设置多个诊疗科目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行规定不排斥诊所设置多个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分别对医疗机构《综合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作了规定,即,医疗机构综合门诊部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目,急诊、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为选设科室。《普通专科门诊部》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者2个二级科目或者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由此,不难得出“门诊部(专科门诊部)的诊疗科目应在4个以上”的结论。综上,反证可以得出:诊所的诊疗科目设置数量应限定在1-4个诊疗科目范围之内。
全国多地明确诊所登记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
《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诊疗科目登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二)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一级诊疗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需核准登记一级科目;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在一级诊疗科目下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当核准登记到二级科目,并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诊所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每家诊所可设置1到4个诊疗科目。
综上,只要诊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等条件,诊所就可以设置1-4个诊疗科目。但如果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普通专科门诊部的设置标准,也可以按照普通专科门诊部审批(备案)管理。同时,希望国家在修订诊所基本标准或制定诊所备案的有关规定时,对诊所诊疗科目的设置数量予以明确。
来源:金松卫监微记录 作者: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