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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8日,宜兴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宜兴周铁镇某内科诊所监督检查。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主要负责人为医师卢某某,诊疗科目为内科,但执法人员到现场时并未见到卢医师,诊疗区内杨某某正在坐诊,输液区有3名女性病人正在接受静脉输液。杨某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其执业类别为中医,注册地点在安徽省某卫生院。该诊所隔壁为一中药房,执法人员在该中药房内查到杨某某开具的中药处方若干、中药进购单多份,中药进购单上购买主体就是该内科诊所。
【调查与处置惩罚】
宜兴市卫健委立刻对该内科诊所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阅杨医师当天为3名输液病人开具的处方,均为西医内科处方。同时,在财务处查到该诊所通过中药收入明细帐,共11648元。执法人员就现场查到的证据对卢医师、杨医师及财政管理人员俞某开展询问,查实该诊所于今年7月聘用了杨医师,并摆设其在诊所内开展中医诊疗服务,诊所在隔壁设立了中药房,患者在杨医师处就诊后,持处方到隔壁抓药。8月28日当天,诊所负责人卢医师外出,就摆设了杨医师坐诊,杨医师共为3名女性患者诊疗并开具了西医内科处方。
1、该诊所登记批准从事的科目为内科,其超范围开展中医科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行医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进行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急诊、急救外,社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分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凌驾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宜兴市卫健委依法对该诊所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648元;2、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2、该诊所使用中医医师杨克余从事内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置惩罚”,宜兴市卫健委依法对该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综上,宜兴市卫健委合并对其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648元;2、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执业医师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并不是在任何地点都可开展医疗活动的,执业医师须向执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经管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根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而医师在第一注册地点外执业须管理变动注册手续或管理多点执业手续,但如果是江苏省内注册的医师仅须在卫生行政部分管理存案即可。本案中杨医师虽然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但是其执业地点尚未变动注册到该诊所,也未开展多点执业和存案,因此不能在该诊所执业。其执业类别是中医,不能开展西医内科的诊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该行为可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置惩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设置人向卫生行政部分申请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分审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该医疗机构可以从事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本案中,该内科诊所的核准科目只有内科,因此聘用杨某某开展中医诊疗服务的行为即是超范围执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从侧面反映了当今医疗市场医疗人才流动中的问题,由于市场需求大,开设的医疗机构越来越多,而医疗人才总量的发展跟不上医疗机构的增长,因此,更多的医生选择多点执业,有的医生在数家医院管理存案,充实优化配置自己的执业时间。虽然医疗人才流动充实体现市场自己的力量,但依然带来很多问题,好比本案中医生到未取得相关注册范围的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流动大导致医疗机构无法有效管理医生,医生执业素养降低等问题都是可见的。为保障就诊患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充实发挥监督职能,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图文供稿:应 淼
稿件审核:周丽敏
编撰美工:周岱青返回搜狐,检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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