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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市区一家零售药店时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20盒“XX牌沙参双花含片”,上面写着“扫日工”字样。印在外包装正面的左上侧。 ”,右上方印有保健食品专用“草帽”标志,颜色为白色,标注批准文号为“国食品卫生”,右下方标注净含量和生产企业“内蒙古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批保健食品的侧面还印有产品条码和二维码,但监管人员扫描二维码时求医网报道,显示的内容是该药品的信息和广告”骚日老清肺止止咳胶囊。”执法人员以该批次保健食品标签违法为由,对该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不同意】
对于此案的查办,执法人员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对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应予以查处。
该批保健食品“XXX牌沙参青果双花含片”的标签、标识与“三日劳清肺止咳胶囊”的标签、标识十分相似,两者很容易混淆。 一方面,仅凭产品包装,消费者很容易将保健食品误认为是药品; 另一方面,扫描二维码显示的信息是药品“萨日劳清肺止咳胶囊”的描述保健食品包装,属于“非药品类假药”。因此,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规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某品牌沙参、清果双花含片”应认定为假药,该零售药店的销售行为实际上属于销售假药,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将其移交给药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种观点是,对涉嫌销售贴有违法标签食品的企业应进行查处。
该批保健食品标签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将保健食品特有的“蓝草帽”标识印成“白草帽”; 二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签不按规定印在“右上角”。 规则印在“左上”; 三是该批保健食品外包装盒上擅自印制含有药品信息的二维码。 可见,该零售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按违法标签食品进行查处。
【评论】
笔者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本案不能简单认定为非药品“某牌沙参清果双花含片”冒充药品“三日劳清肺止咳胶囊”。 首先,虽然两者的外包装非常相似,但标签的名称、标志和批准文号却存在明显差异。 药品“三日劳清肺止咳胶囊”的标志右上方印有红色OTC和药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XX牌沙参双花含片”的标志印有白色草帽和“XX牌沙参双花含片”的标志。右上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其次,从涉案保健食品外包装盒上的标签来看,未发现“功能主治”或“治疗疾病的主治”等具体内容。 因此,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将涉案产品作为“非药品和假药”进行查处,因证据不足,不宜。
二、该批次保健食品标签不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规定:一、该批次保健食品专用标签不应标注在保健食品标签上。外包装盒右上角“保健食品”食品标签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并排或上下并列标注在“主展示页”的左上角; 其次,该批次保健食品特有的“蓝色草帽”被标注为“白草帽”,违反了我国保健食品行业的法律。 标记要求为“蓝帽”标志,特殊标志为“天蓝色,帽形”。
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该批次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注的二维码也属于“食品标签”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查获后,生产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对该批次保健食品上标注的二维码信息进行了改造。 查获后,执法人员再次扫描二维码,内容显示为“XXXX牌沙参青果双花含片”信息。
第四,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还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内容一致。 本案中,扫描该批次保健食品标签上的二维码,显示的是药品“三日劳清肺止咳胶囊”的内容,而非保健食品“XXX牌沙参青果双花含片”的相关说明。 查获后,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更正,明显不实,应认定该批次保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综上,零售药店销售违法标签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单位:四川省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