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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学生学校托管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向民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30 日
清远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在校外组织起来,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性福利服务组织。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为中小学生提供课外辅导、培训等服务。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民政行政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和管理。
各街道(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社区(村)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中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负责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住房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上述部门在查处托管机构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取得许可和未注册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查处。
其他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四条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初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审批表;
(二)主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三)标准化名称认证;
(四)验资证明文件(资金人民币1万元以上);
(五)机构章程;
(六)合法居住用途证明;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资质证明材料。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参照设定标准,由联合街道(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出申请以供现场核实。 书面初审意见,并在意见中载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有效期等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保荐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办人,应当依据下列规定,依法向同级民政行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教育行政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立登记申请。 赞助并解释原因。
第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卫生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报民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招生前进行记录。
第八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步批准求医网,并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所在地民政行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1) 名称或地点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基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发生变化;
(五)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项、第(四)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取得餐饮卫生行政许可或者消防行政许可。
第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学校规定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章 制定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保管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不得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同一建筑物内。 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严禁在污染地区、危险地区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
第十二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基本技术标准:
(1)消防设计要求。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儿童活动场所,其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需申请消防行政许可。
(二)场地设置要求。
1、应安装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民用建筑内,建筑周围应设置消防通道。
2、宜安装在独立建筑物内。 当必须安装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其安装高度不宜超过地面3层,也不宜安装在地下。
3、当该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位于同一建筑内时,应以不设门窗开口的实墙与其他功能空间完全分隔,并至少独立设置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该场所的厨房部分应采用实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厨房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采用符合国家燃气规定的金属管道,并配备灭火器,用于扑灭炊具内的炊事火灾。
(三)安全疏散要求。
1、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可设置门,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大于0.90m; 位于过道尽头的房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安装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安装在多层公共建筑时,每个房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房间内2个相邻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疏散门净宽不小于0.9m,可安装一扇疏散门。
3、疏散门必须向疏散方向打开。 疏散门门口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米内不应设置台阶。
(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1、场地小于300平方米时,场地每层应安装不少于1个消防水带卷盘; 每75平方米应配置2公斤干粉灭火器2个。 疏散通道、楼梯应在距地面1.0米以下的墙上设置灯光疏散标志精神有病托管,标志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5米; “安全出口”标志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疏散通道、楼梯等。室内应安装消防应急灯,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
现场不得使用易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采用难燃材料,并按照《建筑室内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规定,若目击取样需要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
(六)其他有关规定。
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95等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馆建筑面积不应低于120平方米,临时学生人均面积不应低于每人3平方米。
(2)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米,并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爬的结构。 当立杆用作栏杆时,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精神疾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和安全的疾病。 签发的健康证明每年应当复审一次。
(二)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临时托管中小学生人数相匹配。 规模小于30人的,管理人员必须在3人以上,此后每20人,至少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在押学生,保障上午放学前往校外中小学生托管机构、下午托管后返校的学生安全;
(二)未接收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寻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间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发生紧急情况,及时救助学生,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要做好大门,时刻管理好,其他闲散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使用火、电、油、气的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及时组织消防检查,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健康管理义务:
(一)保证羁押环境和生活用品卫生,严格预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膳食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菜谱并在就餐场所公布;
(四)建立食品样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样品留样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生产、销售冷肉、凉菜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做饭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和原材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存不少于2年,不得采购食品和原材料。来自未知来源。
第十八条 每餐的主、副食品必须单独取样,每个品种取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应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以供检验。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校外收容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第二十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免受人身伤害。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合理收费,并在机构内公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