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草案,该条例从30条调整至25条,增加了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体系制度等规定,以适应“三孩政策”面临的高龄孕产妇增多的实际,并删除了关于母婴保健监督员、家庭接生员等不适应上位法的内容,将为推动新时期广东母婴保健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该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所称‘母婴保健服务’主要是指为孕产妇、胎儿、新生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在草案修改中,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法规中应当增加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的内容。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