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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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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5 16: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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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母婴健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孟飞

3月29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母婴健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这意味着1998年颁布的《广东省母婴健康管理条例》继2004年、2010年两次修订后迎来第三次全面修订。

修订草案中新生儿保健的关键时期,《条例》由30条调整为25条,增加危重孕妇和婴儿救助制度等条款,适应“三孩政策”面临的高龄孕妇增多的现实并删除妇幼保健规定。 督导员、家庭助产士等不适应上位法的内容,将为新时代推动广东妇幼保健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规定实施13年后再次修订

自2010年上次修订以来,《广东省母婴健康管理条例》已实施13年。 此次监管为何“大修”?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求医网资讯,特别是二孩、三孩政策实施以来,人民群众对高素质生育的需求妇幼保健不断加强。 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 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数量均居全国前列。 “三孩政策实施后,广东省高龄孕妇数量增多,出生缺陷风险加大,对保障母婴健康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因此,通过《条例》的修订,可以及时规范妇幼保健领域的新问题,对推动广东省妇幼保健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新时代。

同时,国家分别于2017年和2022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家庭助产士、妇幼保健员审批制度等相关规定亟待修改。

亮点1

开展妇幼保健全周期服务

修订草案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孕前保健、妇幼保健、婴幼儿保健等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该省的。 “这个规定是符合上位法的。所谓‘母婴保健服务’主要是指为孕妇、胎儿、新生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修订草案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为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监督和执法提供了具体依据将来。

此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注重区分孕前、孕产期、产后不同时期,完善母婴全周期管理服务内容卫生保健。

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体检相关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进婚前、孕前保健“两检合一”。 各地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将为群众免费检查。

修订草案还关注妇女孕产期身心健康,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为孕妇、胎儿和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考虑到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母亲、胎儿和婴儿的重要影响,并在家庭健康意识和环境方面增加了适当的规定: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妇及其家人特点的健康环境。 生活方式。

亮点2

强化妇幼安全体系保障

与原规定相比,此次修订草案强化了母婴安全体系保障,规定了急诊重症救治网络建设、危重孕妇、新生儿救治体系等。

三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妇数量增加,分娩风险加大。 修订草案规定了危重孕妇所生婴儿的救助制度。 同时,修订草案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为妇幼健康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据介绍,考虑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应当实行实名制核实,并进行监督。应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研究。

亮点3

加强出生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被称为“生命的第一张证明”。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修改草案规定,孕妇在医院分娩应当进行实人实名核查。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新生儿出具国家统一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禁止通过伪造出生病历的方式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为新生儿办理户籍时,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等内容。

为规范和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条例各项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伪造生育病历、出具虚假生育医学证明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进行非医疗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性别选择等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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