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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草案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和参与养老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在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方面,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土地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政府投资或者划拨的养老服务设施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擅自使用的,修改草案增加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配套建设或者购买、置换、置换等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租赁设施应当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用于养老服务。
政府回应特殊老年人群体
提供专业服务
修订草案对居家养老服务概念进行了修改。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社会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其服务内容包括:日托、餐饮协助、代缴代购等生活护理服务; 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 心理咨询、关怀辅导、安宁护送等精神慰藉服务; 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保健等服务; 安全指导、应急救援、法律援助等服务。
养老是民生工程,政府要充分发挥基础保障职能,在“精准”养老服务上下功夫,为特殊老年人群体提供专业服务。 因此求医网资讯,修改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扩大服务对象范围,优先扶持特困老年人和特殊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 为孤残、残疾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给独生子
每年累计护理时间20天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草案修改中提出,规定应当增加患病、住院老年人子女可以享受带薪护理假的内容。 委员会审议认为,我市老年人口逐渐增多,赡养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的负担逐渐加重。 照顾老人不仅是赡养人的义务,也是传统美德的体现。 用人单位应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故增加了相关内容。
草案修改明确,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顾责任。 老年人住院期间,子女用人单位应支持护理,为独生子女每年提供20天的护理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10天的护理时间,并享受与正常工作同等的工资福利哺乳期间的时间。
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人格尊严患病老年人护理,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