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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这既有利于提高医院的诊疗水平,也可以有效制止病情延误。
一、相关案例
案例来源:
韩红与汪卫国、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4)淮中民终字第1032号】
诊疗经过:
患者4年多前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予柳氮磺砒啶(SASP)等药物维持治疗,病情曾有反复。
2012年7月2日,患者因“反复解粘液浓便4年余,再发10天”入院。此次入院前10余天,患者自觉“胃部”不适,予SASP减量,随后出现解粘液脓血便,每日6-8次。
开端诊断:溃疡性结肠炎,予SASP、皮质激素、灌肠及四代头孢抗肠道感染、护胃、抑酸等治疗。当日血通例示:白细胞26.55×109/L,红细胞3.36×1012/L,血红卵白67克/L,血小板485×109/L。
7月17日,患者腹部MRI及腹部立体位片提示肠梗阻,外科会诊考虑麻痹性肠梗阻可能性大,因患者一般情况差,建议先守旧治疗,患者家属要求转院。
7月18日,患者出院转入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腹部CT示:部门肠管扩张明显,肠壁水肿,以小肠为主,积气、积液。7月20日,骨髓穿刺提示:巨核、早幼粒细胞成熟障碍。肠镜检查示:结肠扩张,近回盲部处及回盲部以上炎症水肿明显。
7月22日,行急诊剖腹探查术,取腹水、肠液标本培养:鲍曼复合群不动杆菌。病理诊断:小肠壁组织示广泛性充血水肿,多量急慢性炎细胞浸润伴出血和多灶裂隙状溃疡形成以及血管炎,其组织形态提示炎症性肠病变革。
患者术后出现发热、白细胞继续降低、血压下降,合并严重感染,给予加强抗感染、修复肠粘膜、纠正凝血功能以及气管插管辅助呼吸、预防DIC等抢救,逐渐出现多脏器功能障碍、全身紫癜,于7月29日死亡。
鉴定意见:
被告存在以下过错:
患者既往曾多次在医方肠镜检查确诊为溃疡性结肠炎,经医方治疗有一定疗效,患者此次入院时医方结合患者病史及体征诊断为溃疡性结肠炎,予通例抗溃疡性结肠炎及抗感染治疗,符合医疗通例。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疾病的迅速进展估计不敷,相关检查资料不及时、不充实,如未对严重贫血及营养不良的原因进行分析,而且直到入院15天后才进行腹部平片及MR检查后确诊为肠梗阻;首次病程录及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中考虑到要行肠镜复查或胶囊内镜检查,但始终未执行,却一味强调患者体质差,检查肠镜风险较大,家属目前暂不考虑复查肠镜(现场调查患方否认有此意见和要求,医患沟通记录中亦无此内容及患方意见)。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仔细,病案记录亦不敷完整。患者病程较长,病情较重,在住院治疗效果不明显、病情加重的情况下,未能重视患者可能合并肠梗阻的严重病情,科内未组织疑难病例讨论,未及时请院内或院外专家会诊,未及时向患方发病重或病危通知,住院16天,仅8次病程记录,而对重要的腹部体征,始终是“腹平软,脐周有轻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无移动性浊音”拷贝式描述,缺乏真实的临床体征内容,有损对病情的准确判断与评估、诊断的及时修正和治疗方案的针对性调整。医患沟通欠到位,次数不敷,内容不充实,记录欠详尽。在患者住院期间,病情危重且治疗效果不奏效时,医方未能将病情、诊断、治疗、预后客观地向患方履行告知。专家意见:
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汪骏远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二、法律规定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罗讨论日期、主持人、到场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2.《医疗质量宁静核心制度要点》第六条“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罗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