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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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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工作,2018年,教育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制定《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治实施方案》求医网,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国家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从而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 0-6岁是儿童眼球结构和视觉功能发育的关键时期,6岁之前的视觉发育状况影响孩子一生的视觉质量。 这个时期出现的眼部疾病和视力不佳,如果不及时诊断和治疗孩子视觉发育,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眼球发育,导致孩子视力发育迟缓,即使戴上眼镜也无法恢复正常视力,有些严重的眼部疾病可能会发生。甚至导致失明。 因此,0-6岁是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重要时期。
为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完善服务链条,促进早监测、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的落实,我委制定了《0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规范》 -6(试行)》(简称《服务规范》)。
二、主要内容
《服务规范》主要由8部分组成。 一是关于目标受众。 明确界定为辖区内居住的0岁至6岁儿童,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第三版)》一致; 二是关于服务时间和频率。 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和频次,明确为0~6岁儿童提供13项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三是关于服务内容。 明确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 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等。 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服务和登记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受理儿童转诊,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复检、眼科疾病诊疗、进一步转诊服务、完善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四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技术要求。 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承担0~6岁儿童眼保健、视力检查服务的单位,在人员、住房、环境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设备; 五是关于机构服务职能。 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工和职能; 六是关于工作要求。 主要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动和保障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实施提出要求; 七是工作指标。 0-6岁儿童眼保健视力检查覆盖率、0-6岁儿童眼保健视力检查异常率、0-6岁儿童眼保健视力检查异常转诊率、 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 1.0~6岁儿童眼健康档案率等五项指标,推动各地加强工作考核; 第八是关于术语的解释。 考虑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非常专业,为了帮助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特列出8个术语进行解释。
三、主要特点
《服务规范》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进一步细化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和要求。 儿童的视力从出生起就逐渐发育。 不同年龄段需要筛查、诊断和干预的眼部疾病不同,每个年龄段眼部护理的重点也不同。 《服务规范》重点针对新生儿期、婴儿期、幼儿期和学龄前阶段,明确要求不同时期进行不同的检查,主要包括眼外观检查、眼病高危因素询问、视觉行为观察等。适当的眼科技术检查。 筛查常见眼病和儿童视力不良。 一是筛查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等致盲性眼病; 儿童弱视、视力发育异常等常见眼病; 三是筛查儿童的远视储备,即生理性远视状态,对可能出现的近视进行早期监测和预警。
(二)提高儿童近视预防门槛。 《服务规范》强调健康教育,明确要求家长树立近视防治意识,从小预防。 要求引导家长注意保护0-6岁儿童远视储备,强调远视储备不足可能发展为近视。 对于6岁以前的儿童来说,防治近视的重点是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积极参加户外活动和运动,防止远视储备过早快速消耗。
(三)完善服务链。 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妇幼保健院等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工与合作。 合作儿童眼保健服务网络,促进儿童眼病及视力不良筛查、诊疗、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四)推进基层能力建设。 重点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以促进眼保健服务更可及为目标,在基本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红光反射、眼位检查、单眼遮挡厌恶测试、屈光检查等筛查列为推荐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