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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 1973年,该案的一项重要裁决标志着美国堕胎合法化。
该案的推翻意味着美国取消了原宪法赋予妇女的堕胎权。 这是美国近50年来在女性堕胎问题上最大的“逆转”。 与此同时,这种逆转也在挑战着我们今天对女性“生育自主权”的理解。
于是,各种关于禁止/支持堕胎的讨论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下面我们整理了罗翔的《法治的细节》、波伏娃的《第二性》等书籍的节选。 我希望加深我们对“罗伊诉韦德案”、女性堕胎历史的理解,并尝试用各位作者的文字来讨论这些问题:
为什么“禁止堕胎”与“堕胎自由”两种观点存在争议?
法律如何理解堕胎?
为什么波伏娃认为全面禁止堕胎注定会失败?
禁止堕胎对女性意味着什么?
一、禁止堕胎与自由堕胎,谁对谁错?
据统计,世界上9%的人口生活在禁止堕胎的国家。 堕胎被定义为犯罪或非法行为怀孕后怎么堕胎好,即严格禁止堕胎。 这是第一种。
大约 19% 的人口生活在只允许为挽救母亲生命而堕胎的国家,这属于第二类。
大多数亚洲穆斯林国家、近三分之二的拉美国家、大多数非洲国家和欧洲五个国家都属于上述两类。
第三类政策或法规进一步放宽了堕胎的条件。 大约 10% 的人口生活在将堕胎条件扩大到包括母亲健康受到威胁、胎儿已知异常以及乱伦或强奸导致怀孕的国家。 例如,在泰国,只有在怀孕危及生命并且怀孕是由强奸造成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即使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也不允许堕胎,因此泰国出生了很多感染艾滋病毒的新生儿。
另有24%的人口生活在允许堕胎的国家,只要能提出“合适”的条件,比如收入低、住房困难、未婚怀孕、孩子年龄过小等都可以成为堕胎的理由。
另外 38% 的人口生活在可根据配偶双方共同要求或仅根据孕妇意见自由堕胎的国家。 这是第四种。
禁止堕胎和自由堕胎是两种完全相反的堕胎观点。 他们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定义一个人? 胎儿是一个人吗? 胎儿有人权吗? 它有生存的权利吗? 胎儿有道德地位吗?
支持堕胎自由的人认为,堕胎只是一个普通的手术,是否堕胎应由孕妇决定,最多应与医生商量。 这是完全私人的行为。 有人说:“胎儿,即使发育完全,在许多相关方面也并不比普通的成熟哺乳动物更人类。”
他们认为人们需要认识到遗传人性和真正人性之间的区别,并且胎儿没有生存的道德权利。 在胎儿和母亲之中,只有母亲是值得考虑的。 孕妇有权随时决定堕胎,所以堕胎不是道德问题。 堕胎造成胎儿死亡,就像割掉发炎的阑尾一样,不能称之为对胎儿的伤害。
支持禁止堕胎的人认为,根据自然法则,具有人类遗传密码的生物就是人类; 卵子受精的那一刻起,就拥有了发育成完整人的一套完整的遗传密码,它决定了它的特征,承载着人类。 智慧的可能性。 这样看来,胎儿应该被视为人类的一个生物组成部分,具备人性的一切自然属性,而人性只能通过我们的有机体才能生存,也就是说,人性与人的生命是密不可分的。
总之,你是人类父母的后代,你是一个人。 因此,每一个未出生的胎儿都必须被视为一个完全的人,拥有所有人权; 胎儿与出生的人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堕胎在道德上与谋杀相似; 支持禁止堕胎的人声称,他们并不是故意贬低孕妇对自己身体的权利,而是强调胎儿的安全生存权大于母亲的自主权。 在西方人眼中,他们认为只有上帝才能主宰生命,任何人都无权夺取他人的生命,而堕胎只是剥夺了胎儿无辜的生命。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应该算是比较极端的。
第一种观点将胎儿排除在人类之外是危险的,因为它有可能导致杀婴。 如果早期胎儿和晚期胎儿之间没有道德差异,那么出生前一天的胎儿和出生后一天的婴儿是否也能如此呢? 如果是这样,那么杀害早产儿就和堕胎一样,不构成杀婴罪。 其次,还可以促进胎儿组织器官的出售。
第二种观点认为胎儿的生存权是绝对的,忽视了社会经济条件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导致他们无法解决这种条件下母子关系的妥协。 例如,在贫穷的国家或家庭,出生人口的生活就已经很困难了。 女性意外怀孕后,选择堕胎可能更有利于母亲的生存。
——摘自《生命伦理学十五讲》(高崇明、张爱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06)
2. 什么是“罗伊诉韦德案”?
2020年有一部电影《从不,很少,有时,总是》(Never),讲述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偏远小镇的一个女孩意外怀孕的故事。 之后,她只能在表弟的陪伴下前往纽约进行手术。
影片上映前一年,美国俄亥俄州、佐治亚州等州通过了《人类生命保护法案》(法案),俗称“心跳法案”,规定只要胎儿有心音,堕胎都是非法的。 除危及母亲生命的情况外,不允许堕胎。 无论涉事者是成年人还是遭受过性侵犯,实施堕胎的医生都是一级重罪(将面临10年以上、最高99年的监禁)。 《心跳法案》通过后,多家人权组织提起法律诉讼,试图阻止该法案的实施。 随后,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等联邦地区法院宣布《心跳法案》违宪,但反堕胎活动人士继续上诉,希望《心跳法案》能让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 )。
这里提到的罗伊诉韦德案是1973年美国妇女堕胎权的标志性案件。 在此之前,美国大部分州对堕胎都有严格的限制。 堕胎仅在少数情况下是合法的,例如强奸、乱伦或危及母亲安全的怀孕。 否则,堕胎者和实施堕胎的医生就构成犯罪。 。 但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却让美国社会产生了严重分歧。
此案的主角之一名叫罗伊。 1969年,罗伊第三次怀孕,她想流产。 但罗伊住在德克萨斯州,该州的法律将堕胎定为犯罪,除非怀孕会危及母亲的健康。 罗伊找到了两名认为德克萨斯州法律违宪的律师,他们在法庭上起诉了代表德克萨斯州的当地警长亨利·韦德。 该案最终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9名法官最终以7:2的投票结果做出了罗伊胜诉的裁决,认为德克萨斯州堕胎限制法违反了宪法第14条的正当程序条款。 法院认为,正当程序条款赋予公民隐私权,孕妇有权选择是否堕胎是隐私权的体现。 但法院仍然采取利益平衡的策略,并不主张对堕胎完全放任,试图在妇女的生育选择权、妇女的健康权、生命权等诸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胎儿的。
当然,德克萨斯州为其法律辩护求医网,反驳道:禁止堕胎是完全合理的,因为生命从受孕开始,为了保护生命,在怀孕的任何阶段都应该禁止堕胎。 但最高法院不同意,认为受精卵不属于宪法意义上的人,因此不享有宪法中与人相关的各项权利。 法院无奈地指出,对于胎儿何时成为人类,医学上、哲学上和神学上都没有达成共识,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搁置。 最终,法院将怀孕分为早、中、晚三个阶段。 在怀孕的前三个月,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堕胎。 堕胎对于女性来说是完全自由的选择; 在怀孕中期,政府可以以保障母亲健康为由施加一定的限制。 如果终止妊娠会危及母亲的健康,则不允许堕胎; 妊娠晚期完全禁止堕胎,唯一的例外是为了保护母亲的健康和生命。
显然,在孕早期,主要考虑的是女性的生育选择权; 孕中期,必须考虑母亲的健康权,限制堕胎是从家长式作风的角度保护妇女; 而在孕晚期,胎儿的生命权优先于女性的生育选择。 当然,如果胎儿的生命和母体的生命发生冲突,首先要保证母体的健康和生命。
罗伊的判决争议很大,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民间都有很多反对的声音。 每年判决周年纪念日,都会有大批反堕胎抗议者在美国最高法院游行。 2013年,游行人数一度超过65万人。
值得注意的是,罗伊判决的主角罗伊在1995年底就加入了反对者的行列,她对自己当初提起这起诉讼深感遗憾。 直到2017年去世,她继续积极推动罗伊的改判。 罗伊后来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表示,她对自己促成了堕胎权感到遗憾,这项权利是无中生有的,她从来没有想到堕胎会被用作节育的手段,或者有些人结婚后没有经济需要会选择堕胎。
罗伊案后来又进行了一项小修正案,即1992年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其中被告凯西试图挑战宾夕法尼亚州节育法的规定,该法规定妇女堕胎需要24小时的冷静期,医生必须详细告知您堕胎的风险。 同时,堕胎的情况必须告知配偶,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还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 凯西辩称该法律违宪,美国最高法院最终选择对罗伊案进行修改。 最终,法院还是坚持了罗伊案的判决思路,只是将罗伊案中的三阶段分类标准换成了胎儿(胎儿)的生存能力标准。
法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23-24周的胎儿就有生存的希望,这与罗伊案当时的医学认为28周就有可能生存有很大不同。 因此,除非继续妊娠会危及母亲的生命和健康,否则禁止堕胎可存活的胎儿。
1973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罗伊诉韦德案
法院试图区分对堕胎的合理限制和不合理限制。 它认为,对没有生存希望的胎儿限制堕胎是不合理的,但如果胎儿有生存希望,则应该限制堕胎。
这一判决更深刻地反映了美国社会对堕胎问题的分裂,因为最高法院法官投票时,仅以一票之差获胜,以微弱优势通过了判决。 上述对美国法理学的介绍并不是一段简单的历史。 任何国家面临的问题都是相似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也是相似的。
那么,法律是否应该限制堕胎呢? 是否应该严格禁止堕胎广告? 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堕胎者详细告知堕胎风险? 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法律始终是一门平衡的艺术,需要综合考虑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 但无论如何,如果法律对堕胎没有任何限制,人们就不可能对生命有起码的尊重。 不尊重生命,一切道德秩序都会崩溃。
——摘自罗翔《法治细节》(云南人民出版社/国脉文化/2021年11期)
3. 为什么阻止堕胎的尝试完全失败了?
对于一个作家来说,写母亲的快乐和痛苦是再合适不过了; 当他谈到堕胎时,人们指责他放纵污秽,以卑鄙的眼光描绘人性。
然而在法国,每年的堕胎数量与出生数量一样多。 这种现象如此普遍,以至于必须将其视为妇女总体处境的危险之一。
法律坚持堕胎是犯罪行为,迫使这一微妙的程序必须秘密进行。
那些私下进行堕胎的“秘密助产士”能力不强,操作条件差,造成大量事故,有时甚至造成死亡。
反对合法堕胎的实际理由毫无意义; 至于道德原因,他们仅限于古老的天主教论点,即胎儿有灵魂,不经过洗礼就摧毁它,天堂之门就会关闭。 值得注意的是,教会允许有机会杀死成年人:在战争中,或通过判处死刑; 然而,它为未出生的婴儿保留了毫不妥协的所谓人道主义。
合法堕胎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同意的一件事是,阻止堕胎的努力完全失败了。
1933 年左右,法国每年有 50 万例堕胎; 1938年,人数达到100万。 1941 年,估计病例数在 80 万到 100 万之间。 最后一个数字似乎最接近事实。 德斯普拉特医生在 1948 年 3 月发表在《Le 》上的一篇文章中写道:
堕胎已成习惯……制止堕胎实际上已经失败了……1943年,在塞纳河地区,1300项调查导致750项指控,其中360名妇女被捕,513人被判处一年徒刑,相比之下,这仍然是一个很小的数字。全省估计有 15,000 例堕胎。 在法国大陆,估计提出了 10,000 起起诉。
他还说:
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是社会各阶层所熟悉的,就像我们虚伪的社会所接受的避孕政策一样。 堕胎的妇女中有三分之二是已婚妇女……可以估计,在法国,分娩的数量与堕胎的数量一样多。
许多堕胎以妇女死亡告终,因为手术通常是在灾难性的情况下进行的。
每周都有两名接受堕胎的妇女的尸体被运往巴黎法医学院,许多妇女因堕胎而患病。
有时有人说堕胎是一种“阶级犯罪”,这大致是事实。
避孕措施在法国资产阶级中更为广泛传播。 厕所的存在使得避孕比在缺乏自来水的工人和农民的家里更容易; 资产阶级女孩比其他女孩更加谨慎; 在资产阶级家庭中,儿童堕胎负担较轻,而贫困、住房过度拥挤以及妇女需要外出工作是堕胎最常见的原因。
1945年10月《现代》杂志发表的一篇题为《公共大厅》的材料中,吉纳维芙·萨罗夫人描述了她曾经住过的一个医院大厅,里面有许多病人刚刚刮过子宫:
十八人中有十五人流产,半数以上是人工流产。 九是市场搬运工的妻子。 她结过两次婚,育有十个孩子,但只有三个存活下来,她曾七次流产,其中五次是人工流产; 她高兴地用了“金属棒”,得意洋洋地描述着,还吃了药,把药名一一告诉同伴。
十六号才十六岁,已婚,有过几次外遇,还因流产而患上了输卵管炎。 七、三十五解释道:
我已经结婚二十年了; 我根本不爱他,二十年我都清白了。 三个月前我有了一个情人。 只有一次,在酒店房间里。 我怀孕了……所以必须这样做,不是吗? 我做到了。 没有人知道,我的丈夫和……他都不知道。 现在,一切都结束了,我再也不会这样做了。 太痛苦了……我不是说刮宫……不,不,这是别的东西,这是……你知道,这是自尊。
十四号五年生了五个孩子,四十岁了,像个老太婆了。 众人脸上都是一脸无奈的隐忍,悲凉的说道:“女人生来就是受苦的。”
没有什么情况比孤独、身无分文的女孩为了消除周围人不可原谅的“错误”而被迫“犯罪”更可悲的了。 女秘书、女大学生、女工人、女农民怎么了? 未婚怀孕仍然是一个可怕的污点,以至于许多女性宁愿自杀或杀婴,也不愿做未婚妈妈,也就是说,任何形式的惩罚都无法阻止她们“杀孩子”。
——摘自【法国】西蒙娜·德·波伏瓦《第二性》/郑克禄/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1月
4、“堕胎者”的故事:禁止堕胎对女性意味着什么?
如今,距离确立堕胎自由的罗伊诉韦德案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人们或许已经失去了对堕胎合法化时代的想象。 但如果不了解这个时代,就无法真正理解反对者的担忧和恐惧。
美国历史学家里科亚·索林格曾写过一本书,展示了堕胎合法化时代堕胎妇女令人欣慰或尴尬的经历。 然而,她的目光并没有瞄准那些遭受堕胎焦虑的女性,而是采取了另一种方式,转向一个“隐秘的角落”,用隐藏在这个角落里的非法从业者的故事来展现那些堕胎者的处境。 这个非法的特殊职业就是——堕胎者。
在极其普通、常见的堕胎者身上,我们可以察觉到一种被主流社会压抑、来自女性内心深处的极为多元的欲望。 这些欲望可能是卑微的或难以忍受的,但它们是如此真实,以至于不能被忽视。
书中的堕胎者出生于1895年,去世于1969年,他的人生刚刚跨过从堕胎合法化到合法化的历史舞台,其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大萧条等态度不同的重要历史时期; 同时,堕胎者本身也是一名女性,一名堕胎过的母亲。
堕胎者的名字叫露丝。 按照书中的描述,她本来是西部拓荒者的女儿,长得并不好看,应该像她的姐妹们一样在一个小地方度过一生。 但她却凭借非凡的才华和开拓精神,赢得了精彩而传奇的人生。 。
她的传奇在于她接受过无数次手术却很少错过。 这在抗生素之前的时代几乎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因为当时连医院的医生都无法帮助术后败血症,但露丝却用她高超的技术做到了。 1968年进行的近4万例手术中,几乎没有失败。 这不仅为她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也为她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她经常每晚载歌载舞,在大城市的豪宅里招待社会名流、达官显贵和官员要人。 正是这份过人的天赋和不俗的本领,让她从事非法生意不同于那些被嘲笑为“黑暗屠夫”的猥琐同行,而且她早早在市中心就拥有了一整层的营业场地。
按照她的要求,配备了与医院同步的卫生设施、比医院更有品味、更精致的家具、更周到的服务。 凭借着良好的声誉和无限的顾客,露丝过着奢华、精致、美丽的生活。
但她并没有改变她的英雄本性。
她会免费为那些付不起手术费的穷人做手术,哪怕对方是一个倒在墙洞下没人敢帮忙的妓女,她也会立即去帮忙。
用她的话说,“女人不需要哭穷,应该帮助那些哭穷的人”。 正是这种正义感和悲悯情怀,让她成为一位魅力非凡、受人尊敬的明星。
也许是因为她的名气,当她执业多年的城市有一天突然发起针对堕胎者的抓捕行动时,她不幸成为了引起舆论关注的人。 这是她被称为“传奇”的另一个原因:她成为当地历史上第一位被正式逮捕的堕胎者,并且在七十四岁时,是俄勒冈州被判入狱的最年长的女性。
我们从露丝的故事中看到的第一件事是,堕胎是一种无法通过禁令消除的需求。
比如,为了控制家庭的生育,女性试图控制生育的节奏,或者卷入一些“不光彩”事件的当事人想要瞒着别人等等,这些都会产生堕胎的需求。
政府用法律封堵了专业医生的通道后,人们就会去找民间长期存在的堕胎师进行手术。
当然,许多女性会通过自行堕胎来结束她们麻烦的怀孕。 书中记载,在美国堕胎合法化的时代,每年堕胎数量约为100万例,其中只有1万例是法律规定的因“医疗或治疗原因”而被合法豁免的。 由医院进行。 这就带来了一个极其可怕的后果,那就是大量女性的死亡。
据官方统计,仅1930年就有近2700名美国妇女因非法堕胎而死亡。 到 1965 年,所有育龄女性死亡中 17% 仍然是非法堕胎造成的。 而这笔账,按照索林格尔的观点,不应该算在堕胎者的头上,而应该算在堕胎禁令上。
因为堕胎的需求是势不可挡的,而禁令的存在,让堕胎者很难配备完善的医疗设施来预防感染,而抗生素还没有诞生,必然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事实上,在执行在医院做手术也是非常危险的)。
用作者更明确的话说,正是堕胎禁令导致了如此多女性的死亡。
露丝的故事也告诉世人,当禁令严重偏离实际需要时,现实中就会诞生一套逻辑,让被禁止的事情照常进行。
比如,非法堕胎时代之所以有大量堕胎者,是因为很多人认为堕胎是必要的、合理的。 因此,警方长期以来本着无意外不抓捕的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一方面,连宗教人士也对此保持着适度的沉默; 另一方面,非法职业会创造利益空间,警察可以从堕胎从业者那里获得好处,其中包括基于保护行业利益而推行禁止令的医生群体,其中也有那些通过将需要堕胎的人转介给堕胎从业者来受益。
正是因为存在诸多现实因素,只要堕胎者、警察、医生、官员之间达成利益平衡,堕胎就可以在“非法”的名义下继续存在。
——摘自《读书》月刊2021年第08期(马叔:《路得故事的启示》)
编辑| 伤害猩猩
主编| 魏秉新
图片| 电影《从不,很少,有时,总是》《四月三周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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